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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
时间:2013-05-28 06:37:25  浏览:304次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个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自身外的栏杆、牌匾、灯箱广告等附属设施,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汽车候车亭、通讯设施、邮政设施、路灯、果皮箱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建筑物、构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确定保洁标准,实行分级考核。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保洁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五条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保洁工作。

 

  各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

 

  规划、房产、建设、民政等部门协助共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洁工作。

 

  新闻媒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洁宣传,提高市民美化城市市容的意识。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和严重变色。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主体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的保洁,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保洁,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外立面的保洁,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瓷片、水刷石、干粘石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至少每三年刷新一次;

 

  (四)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五)其它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

 

  (六)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九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标准的,由各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保洁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保洁,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建筑物、构筑物保洁工作先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保洁责任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管理工作较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建成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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